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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变得更加重要且广泛

此次改革使该体系更加高效、现代化,并符合当代市场的需求,从而促使更多希望保护自身资产的企业采用该体系。 12 August 2026

2025年,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创下历史新高,超过13万件(其中50%来自欧盟以外地区),这印证了这一保护工具日益增长的战略重要性。2026年7月1日生效的法规修订使该体系更加有效:一方面扩大了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也使识别假冒产品变得更加容易。

因此,权利人必须充分理解此次改革带来的新机遇,从而制定出越来越有效的策略,以保护并充分利用其创意。

本文将概述相关法规变更内容:我们的专业团队随时为您提供协助,帮助您找到最符合您利益的解决方案。

1. 视图数量增加

用于展示待受保护设计静态视图的数量已从最多7幅增加至10幅,以便更好地识别和保护产品的特征。可注册静态视图数量的增加,使得识别赋予产品新颖性和显著性的特征变得更加容易,从而能够更详细地说明这些特征并使其更加清晰可见。

这一保护范围的扩展已由新《条例》(《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18-bis条)予以确认,其中规定:“除在欧盟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中可见外,产品的设计特征无需在任何特定时间或任何特定使用情况下均可见,即可享受外观设计保护。该原则的例外情况应适用于复杂产品中那些在该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可见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保护”。

 

2. 关于复合产品和备件的新规定

针对复合产品的相关规定已得到阐明,特别是关于仅用于维修目的的复合产品部件的规定(《欧盟设计法》第20-bis条)。复合产品的定义为“由多个可更换部件组成,且允许对产品进行拆卸和重新组装的产品”。在此情况下,当该零部件(“必须匹配”)仅用于恢复复杂产品的原始外观时,外观设计保护不得演变为对备件市场的垄断。不过,维修条款附带一项信息披露义务: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用于维修的零部件的商业来源及制造商身份。

 

3. 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的上限

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最多可包含50项设计,从而对此前未设定上限的规定进行了限制。

 

4. 新的申请格式

申请不仅可以使用传统的静态格式,现在还可以使用三维(3D)文件和视频文件。

 

5. 取消实体提交

不再允许以实体形式提交需要获得保护的物品。

 

6. 单一申请涵盖不同产品类别

在多项申请中,不再需要遵循洛迦诺分类,因此可以将用途不同的产品合并提交。这一变化使得以显著更低的成本维持相关产品的保护成为可能。

 

7. 引入标识符号

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使用 Ⓓ 进行标识(《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 26-bis 条)。该标识并非强制要求,但从商业角度来看可能具有优势。

 

8. 保护范围扩展至数字和虚拟对象

已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得到扩大,该权利不仅适用于能够以实体对象形式呈现的内容,非实体、虚拟对象(如数字环境、文件、图形用户界面(GUI)等)也可获得保护。为此,《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中的定义已按以下方式予以扩展:

“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第1款)现还包括动画,其定义为外观设计的一个或多个特征的运动或过渡,可能表现为视觉元素的渐进式变化,无论其原始特征是否得以保留。

“产品”(《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第(2)款)现也包括非实体要素;因此,产品被视为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制品,无论其是否以物质载体形式体现,还是以无形形式表现。

 

9. 加强针对假冒行为(包括数字假冒)的保护

对注册外观设计所有权人或受让人的保护已得到显著加强,因为《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19条现规定,假冒行为不仅限于对产品的实体复制,还包括在文件或软件中的复制。特别是,将禁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 制造、提供、投放市场或使用包含该外观设计或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 出于商业目的进口、出口或持有此类产品;
  • 创建、下载、复制、分享或分发包含该外观设计的媒体或软件,且此类活动旨在使制造包含或利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成为可能。该禁止规定有两项例外情形(《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0条),符合这些情形不构成侵权:
    • 仅为识别或指明某产品属于设计权人而使用该设计的情形;
    • 为评论、批评或戏仿之目的实施的行为,以保障表达自由权,但前提是该等行为属于正常商业惯例,且不会不当损害该设计的正常经济利用。
  • 涉嫌假冒的产品经由欧盟领土过境,即使该等货物无意在内部市场投放自由流通。

  

10. 欧盟境外首次公开的相关性

对于在欧盟境外首次公开、随后以商业方式引入欧盟且符合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条件的产品,该首次公开在评估新颖性和/或独立特征时被视为有效且相关,也可作为未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起算点。

 

11. 续展费最新情况

申请费保持不变,而每项外观设计的续展费已根据五年续展周期进行了上调。

 

12. 无效程序的优先处理

若被异议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未对撤销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或请求提出异议,欧盟知识产权局可优先作出裁决。这从防御和战略两个角度来看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可能加快对未受异议或明显存在缺陷的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撤销;另一方面,这要求所有权人密切关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并及时回应撤销申请。

 

13. 该权利的新名称

该权利的名称将从“共同体外观设计”变更为“欧盟外观设计”。现有申请和注册将自动适用新名称。

 

关于新《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所有修订内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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