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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附图在欧洲专利授予和效力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G1/24决定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必须清晰且非概括性,解释权利要求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而不仅限于权利要求有歧义时 12 December 2025

2025年6月18日,欧洲专利局的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1/24号决定中确立:评估可专利性时,权利要求仍是起点,但必须始终参照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不仅限于权利要求存在歧义时。

这项决定使欧洲专利局的实践与早期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保持一致,即说明书和附图始终是支持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而非仅在权利要求缺乏明确性时才适用。

在T439/22案中,涉及菲利普莫里斯公司EP3076804号专利(加热不燃烧装置)中“聚拢片材”的定义。该术语在行业领域具有更狭窄的定义,但在说明书中采用更广义的定义;这种差异对判断新颖性具有决定性影响。

面对相冲突的解释方法,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在判断可专利性时,是否应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议定书和/或第84条进行解释,何时应采用说明书/附图进行解释。

G1/24决定明确指出:

  1.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与第84条均无法完全支持争议解释,但可归纳出基本原则:权利要求是基础;涉及第52至57条的解释必须始终参照说明书和附图;
  2. 认定权利要求“明确”本身即涉及解释活动,这强化了说明书和附图的核心地位而非偶发作用;
  3. 该方法旨在协调欧洲专利局审查实践与专利授权后的诉讼程序。

尽管T439/22案仍在审理中,上诉委员会已在T1561/23案中适用G1/24决议。

T1561/23案阐明了“查阅说明书”的具体含义。

该案涉及可编程逻辑(PLC)控制器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涉及实时执行“辅助动作”的方法。现有技术描述了具有“抢占式任务”的系统,核心争议在于这些技术是否预示了权利要求中的辅助动作。

申请人援引G1/24规则主张,说明书明确区分了常规任务(具有确定时序的传感器/执行器控制)与辅助动作(如视觉或机器学习等具有不确定时序的复杂系统)。

上诉委员会确认必须参考说明书的义务,但澄清G1/24并未规定说明书在具体案例中应具有何种权重,亦不要求采用基于说明书的定义来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上诉委员会认定说明书仅提供示例而非具有约束力的定义,因此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上诉—此举确认了上诉委员会依据G1/24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

结论

G1/24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包含精确、非宽泛的定义。

应避免使用无意中扩大技术术语范围的标准表述。

“包罗万象”的专利仍可获批,但在异议或诉讼中难以维权。

专利申请应聚焦于特定解决方案,说明书与附图需清晰精准,避免宽泛表述导致后期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使他人轻易规避。

与发明人紧密协作至关重要,需精确定义每个技术要素,特别是相较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增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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